省劳动局 省公安厅 省总工会 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要把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一并组织贯彻实施,要分期分批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联系实际真学习,提高法制观念。 二、各级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都要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共同做好稳定职工队伍的工作。要采用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出现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处置因劳动争议引起的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的工作预案,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健全制度。要把贯彻执行《通知》和《规定》与深化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督促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对企业用工不依法签订劳动同,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对已签订合同,要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用工大检查结束后,要作为重要内容统计上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为工会开展工作和其他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物质条件。工会要及时向企业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代表职工企业协商谈判,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各市劳动、公安、工会应在六月十五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省劳动局、公安厅和总工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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