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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仲[1994]47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仲[1994]47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省劳动局
省公安厅
省总工会
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要把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一并组织贯彻实施,要分期分批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联系实际真学习,提高法制观念。
  二、各级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都要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共同做好稳定职工队伍的工作。要采用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出现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处置因劳动争议引起的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的工作预案,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健全制度。要把贯彻执行《通知》和《规定》与深化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督促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对企业用工不依法签订劳动同,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对已签订合同,要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用工大检查结束后,要作为重要内容统计上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为工会开展工作和其他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物质条件。工会要及时向企业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代表职工企业协商谈判,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各市劳动、公安、工会应在六月十五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省劳动局、公安厅和总工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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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琼山市商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诉(琼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单项性集体协议促进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集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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