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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综[1995]146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综[1995]146号
【字体:  
关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总工会
  关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组织部,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
  去年九月,省政府发出了《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粤府[1994]116号),要求全省各类企业在今年底以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也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为贯彻(劳动法)和省政府《通知》精神,保证劳动合同制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我省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应按有关规定与其任命或聘任的部门、组织订立劳动合同,或由任命(聘任)的部门、组织委托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副厂长(副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等,一般应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由上级主管部门委任(聘任)的,也可按管理权限与委任(聘任)的部门、组织订立劳动合同,或由委任(聘任)的部门、组织委托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或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各地在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已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的企业领导成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办法,可以继续实行。
  三、领导班子成员订立劳动合同后,其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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