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招收外省劳动力,原则上必须是省内难以解决的苦、脏、累、险和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工种,具体标准由县以上劳动部门确定。劳动部门批准用人单位招收外省劳动力,必须在省劳动厅下达的年度招收外省劳动力宏观控制计划内。 二、用人单位招收外来劳动力必须有相对固定的居住场所;成批招用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食宿等生活条件。对留粤过春节的外来工,用人单位有责任安排好他们的节日生活。 三、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外省劳动力职业介绍业务。 四、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现在岗的外省劳动力外出就业登记卡的发放工作,由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统一组织办理。外省劳动部门到广东补发《外出就业登记卡》,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用人单位异地招收省内城乡劳动力,省不予限制;大中城市是否限制,由各市确定。省内城乡劳动力外出就业实行外出就业登记卡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用工调配费的收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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