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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薪函[1995]424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函[1995]424号
【字体:  
关于处理员工非工伤复发鉴定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处理员工非工伤复发鉴定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劳动局:
  深劳报[1995]68号函悉。关于李银华自诉工伤复发进行鉴定的费用、路费、食宿费等问题,请你们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深圳俊宝首饰厂与湖南七一二矿的借聘合同有关协议处理。
  此复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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