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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5-17
【法律文号】:劳社字[2002]28号 【执行日期】:2002-4-5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字[2002]28号
【字体: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函告我厅。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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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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