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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仲函[1995]23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仲函[1995]23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今后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类似《复函》中所列的紧急情形的,可参照《复函》的精神办理,同时抄报我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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