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厅、兰州军区后勤部司令部
甘劳发[1995]228号
(有效)
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劳动人事)局(处),军队、武警部队驻甘用人单位:
现将劳动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凡驻我省境内的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均应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5]11号《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与职工双方以平等主体身份,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劳动合同。
二、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三、 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驻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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