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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4-16
【法律文号】:苏劳社医函[2001]7号 【执行日期】:2001-4-16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医函[2001]7号
【字体:  
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同责”交通事故能否作工伤处理的请示》悉。经研究并请示劳动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的,其职工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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