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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府[1995]22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95]22号
【字体:  
颁布《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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