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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技[1996]152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技[1996]152号
【字体:  
关于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
关于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公安局、粮食局,部、省属技工学校:
  根据省公安厅、省劳动局《关于处理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粤公治字[1980]450号、粤劳培[1980]561号)精神,并参照大、中专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的现行办法,现就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属、省属技工学校,以及跨市招生的市属技工学校招生使用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有录取学校的印章和《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的印章,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凭盖有两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本省市属、县属技工学校只在本市范围内招生的,可在《新生入学通知书》上盖所在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的印章)。
  二、办理部属、省属技工学校,以及跨市招生的市属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迁入学校集体户口和粮食关系时,应凭盖有《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出具的入户证明(市属、县属技工学校由所在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出具证明)以及技工学校《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述材料齐全,方准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入手续。
  三、技工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粮食关系迁入手续时,应向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出具省计委、劳动厅正式下达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省劳动厅下达的调整计划。学生毕业后,应将户口迁离学校,不得空挂。
  请各市、县(区)劳动、公安、粮食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基层单位及学校。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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