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合同制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湛江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批准出境定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发给经济补偿的问题的请示》(湛市劳资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职工申请办理出国定居手续是国家政策允许的,也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视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因此,应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五条 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即“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