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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农[1996]151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农[1996]151号
【字体:  
转发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各市乡镇企业局(农业局、农委)、劳动局:
  现将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农企发[199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做法,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要提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增强其依法改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保证这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二、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在实施中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认真组织企业和职工学习《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法规、规章、指导乡镇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三、乡镇企业要按照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已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检查,对违法条款和无效合同,要及时纠正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应送当地劳动部门鉴证。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等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乡镇企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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