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字体: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关于你院合同制工人赵金花同志终止劳动合同后,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33号)的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目前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在《暂行规定》废止前,你院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时,仍应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