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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综函[1996]301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综函[1996]301号
【字体:  
关于如何确定职工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如何确定职工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省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
  你司人事保卫部《关于如何界定分立(新成立)企业职工本企业连续工龄的函》([96]人字第07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供销社综合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派员筹建省供销社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贸易中心),贸易中心成立后,筹建人员留在贸易中心工作,此种情形可视为因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33号文第四条 和我厅粤劳法[1996]67号文第二条 规定,经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如调动时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改变工作单位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因此,筹建人员从贸易公司调往贸易中心时如未领取过经济补偿金,其在贸易公司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贸易中心的工作时间。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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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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