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1994年3月17日 劳计司函字〖1994〗7号文件)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询问改为五天半工作制后,企业小时工资如何折算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平均为44小时.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为:(365-7-52-26)÷12=23.33(天).为便于计算,可统一规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3.5天,或按每月实际工作的日历天数,小时工资亦可按此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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