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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办公厅
【字体:  
劳动部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湖北省劳动厅:
  你省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国购买公有住房发生的争议的请示》(宜劳裁文[1994]第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请将上述内容转告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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