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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京劳险发[1995]109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京劳险发[1995]109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医疗期的计算和处理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贯彻《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核心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为贯彻好这一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二、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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