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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劳安锅局字〔1995〕52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安锅局字〔1995〕52号
【字体: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我国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近几年来在大中城市和经济特区进口内燃燃油锅炉的数量日益增多,各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地检验,不但把住了质量关,同时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明确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锅炉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规范设计和制造。由于国外规范与我国锅炉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地在进口检验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锅炉监督检查,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经与一些省、市锅炉处及检验所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申凡是进口锅炉的单位,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文到之日以后签定的合同,进口检验时一律按中国规程、标准进行。



  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为了维护我国权益,保证进口锅炉的质量,进口锅炉的单位在签定合同时应以我国规程、标准做为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三、当按美国规范ASME第1卷、英国标准BS2790、德国规范TRD、日本《锅炉构造规范》及JISB8201标准设计、制造燃油锅炉时,也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定,至少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管板与筒壳、炉胆应尽量采用对接接头,也可采用全焊透的T型接头,但不得采用搭接接头。



  2.锅炉的主焊缝(筒体的对接焊缝、管板与筒壳、炉胆的T型焊缝)不得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当管板与筒壳、炉胆连接采用T型接头时,其探伤比例应不低于25%。



  3.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不得超过3M,否则应加装膨胀环;



  4.受压部件的材料必须是镇静钢,不得采用沸腾钢;



  5.排污管、主蒸汽管与筒体(集箱)之间应采用焊接,而排污阀与排污管、主蒸汽阀与主蒸汽管之间应采用法兰连接;



  6.安全阀、水位表的数量不应少于我国的规定,否则应有可靠的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



  7.进水管与锅筒连接处应有套管。



  其他国外标准,原则上不予承认,否则需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四、进口锅炉使用管理应按我国规定的要求进行。



  五、对于二手锅炉进口检验时,应按我国在用锅炉检验规则进行,按符合安全使用的原则处理检验中发现的问题。



  六、本文之前已经进入我国的锅炉或合同已签定的锅炉,由于合同中未明确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而带来的一些问题按如下原则处理:



  1.锅炉的设计的结构可以不再改动;



  2.探伤方面的规定不管与我国要求是否一致,进口检验时均可进行探伤抽查,一律不允许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缺陷存在,若发现此类缺陷应由锅炉厂或代理商进行处理;



  3.对于卧式内燃燃油(气)锅炉,如装有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可不强调必须设有防爆门;



  4.当锅炉上装有可靠的低水位和超压保护装置,水位表、安全阀数量可少于我国的规定;



  七、应加强进口锅炉定期检验工作,除按我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外,以下项目应进行重点检查:



  1.管板与筒壳、炉胆的角接接头或T型接头以及燃烧室的角接接头是否存在裂纹等;



  2.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低水位和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4.未加套管的进水管与筒壳连接处是否有裂纹等。



  以前各地的规定与上述意见不一致时,请按本意见执行。工作中还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局,以便研究解决。



  此文可转发给在中国的国外锅炉厂家办事机构及国外锅炉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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