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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0-3-3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3-3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总工会
辽劳社发[2000]6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经贸委、公安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安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关系
  (一) 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等,严格基础管理。要依法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手续。
  (二) 城镇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企业,应规定时限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移交的企业,中央国家机关脱钩的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三) 各市劳动监察机构要把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作为执行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企业签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特别是招用下岗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 大力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察执法工作
  (一)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社会保险费申报制度。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在劳动保障年检时把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制度,作为主要检查内容之一。依法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凡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肃查处瞒报、少报工资总额,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
  (二) 抓紧回收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抓紧核实补发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结合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面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对企业挪用职工个人缴费的行为,劳动部门要坚决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安排的资金,要确保补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必须专款专用,如数补发。同时,要继续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一面补发过去拖欠,一面产生新的拖欠。对过去企业拖欠养老金未有发放到位的要严厉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对举报情况做出及时处理,结案率达到90%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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