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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颁布日期】:2004-8-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字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促进就业,进一步推动本市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处理

采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用工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劳动者保管。劳动者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二)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应在30日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通过填写《录用名册》,用传真、邮寄等各种方式,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

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四)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或者未及时出具退工证明,从而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二)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等。

(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

商确定,但每小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

(一)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只需办理登记一次。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指定的银行,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开设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并建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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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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