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0-1
【法律文号】:浙政发〔2004〕31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4〕31号
【字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4〕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我省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440元、510元、560元、6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3.8元、4.4元、4.8元、5.4元四档。
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2004-09-29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社会保险基金回收纠正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