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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1-25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5]3号 【执行日期】: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险[2005]3号
【字体: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六、企业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要求:
    (一)申请条件
    1、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属审批办法规定的岗位(职工);
    3、保证职工休息休假。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申报审批表》(附表二);
    3、单位出具的《申报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岗位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涉及职工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等情况;
    (2)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要说明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在周期内解除的,如何保障职工的权利。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及与会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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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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