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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1-25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5]3号 【执行日期】: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险[2005]3号
【字体: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三)审批的管辖
    1、有主管部门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即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按部、省规定报批,市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以下简称行政中心窗口),县级市、区属企业分别报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行政区域管辖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手续及时限
    1、受理。行政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审批管辖范围和审批办法受理企业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退回单位补全重报。
    2、到企业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产品市场;对欲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的车间、班组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其实际工时利用情况;与工会代表和随机抽取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征求职工代表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的意见。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其他
    凡企业撤销、变更、分裂、合并或岗位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原批件自行失效。企业遇到劳动监察执法或争议涉及工时的,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件。
    八、本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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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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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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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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