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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
【字体:  
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深圳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劳务工合作医疗试点的布吉、龙岗、龙华、沙井四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工。
    本办法所称参加单位,是指已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加人,是指已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的劳务工。
    第三条 劳务工合作医疗遵循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逐步推进以及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收现付、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劳务工合作医疗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以及在劳务工合作医疗试点期间,基金不敷使用时,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务工合作医疗政策制定和基金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负责基金筹集、管理和费用结算。
    卫生部门负责劳务工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合理布局医疗网点,通过招标或其他途径确保目录内药品供应,以及协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街道办区域内选定一家牵头医院。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按规定为劳务工合作医疗参加人提供医疗服务。牵头医院除按规定为劳务工合作医疗参加人提供医疗服务外,负责与街道办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并负责办理参加人到街道办区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基金来源为用人单位和劳务工缴费及其利息,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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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试点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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