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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6-6
【法律文号】:陕劳社函[2005]291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函[2005]291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75号),现转发你们。根据部里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鉴定的报名管理。鉴定所(站)接受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料,并对其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审查内容为:考生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法定的专业工龄证明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初审合格考生的上述个人资料,以及考生《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考生花名册和计算机软盘,按隶属关系报鉴定中心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凡国家题库中已有试题的鉴定工种,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考核时,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并从题库提取试卷。国家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鉴定工种,鉴定机构在组织鉴定前,报省鉴定中心同意后,可组织本职业(工种)的专家,按国家职业标准命题,报省中心审定后组织考试。试卷的印制、保管、传递、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命题或随意调换试卷进行考试,在办理证书审批手续时,需提交试卷申请单或试题审批单。从今年下半年起,我省将对每场考试试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凡擅自使用无编码或自行编码的试卷,按无效鉴定处理。

  三、加强对鉴定考试现场的督导巡考,完善鉴定考试登记报告、监考、巡考制度。从今年7月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监考、巡考、督导记录制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鉴定所(站)要按隶属关系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鉴定考试时间、地点、工种、等级有关资料(见附表四),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应到、实到鉴定人数、所用的鉴定试卷、考评员资格的合法性、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纪律等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所(站)鉴定考试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违纪违规者根据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大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年初,各市鉴定中心申报当年使用计划,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征订,统一管理。对非法印制、使用假伪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全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由省鉴定中心按部里规定统一制定;建立健全证书信息上网与查询制度。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信息、资料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录入国家职业资格陕西工作网证书查询系统,从今年开始,凡是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不到的职业资格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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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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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本省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人技能工程总体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同意西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试点工作的函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2006年继续开展秘书、人力资源智能化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等七个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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