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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6-30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5]85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5]85号
【字体: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0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3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6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9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8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补助费为218元。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从2005年7月1日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5年7月1日前,对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就业人员,不再补发失业保险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发放工作。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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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
·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2007年修正)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北京市首批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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