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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6-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吉林省关于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法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区域、行业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健康
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行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数量迅速增加。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乡镇、街道、社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大多规模较小,管理不够规范,人员流动性大;企业工会力量薄弱,工作基础差,有的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员工权益缺乏保障,侵犯员工利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其劳动关系的区域性行业性特点越来越明显。因此,在这些企业单独签订集体合同难度很大,需要通过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去年,由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劳社函[2004]195号再次明确指出:“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可以由一定区域内或行业用人单位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与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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