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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6-28
【法律文号】:沪劳保综发(2005)25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发(2005)25号
【字体: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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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元调整为5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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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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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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