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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0-26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0]71号 【执行日期】:2000-10-26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0]71号
【字体:  
关于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职工符合《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下简称老办法)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退休条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或补办)退休审批手续。
  二、 已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按新老办法对比予以确定。按老办法计发的退休费高于(或低于)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数额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欠费企业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欠费前一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补缴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三、 未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时,以封存的档案工资为基数按老办法计算退休费,尚未封存档案工资的企业,必须按省、市有关封存工资的决策进行封存。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由企业负责支付。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退休审批政策,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及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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