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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17
【法律文号】:辽组通字[2001]3号 【执行日期】:2001-1-17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组通字[2001]3号
【字体:  
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0]47号)精神,对全省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要一次性予以补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补发原则
  1. 对省直单位及各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累计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待中央专项资金到位后,由省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
  二、 补发办法
  1999年底前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办法如下:
  1. 省财政将中央财政用于解决我省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专项资金,对各市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对省直单位以专项拨款的方式拨付。
  2.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离休干部的“两费”,由各级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协调、审核,财政局负责补发。
  3.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含非统筹项目各项补贴),由各级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协调、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通过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发。
  4.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含非统筹项目各项补贴),由各级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协调、审核,财政局负责补发。
  5. 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各级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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