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社区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法律库首页
咨询首页
【颁发部门】: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17
【法律文号】:辽组通字[2001]3号
【执行日期】:2001-1-17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组通字[2001]3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0]47号)精神,对全省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要一次性予以补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补发原则
1. 对省直单位及各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累计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待中央专项资金到位后,由省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
二、 补发办法
1999年底前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办法如下:
1. 省财政将中央财政用于解决我省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专项资金,对各市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对省直单位以专项拨款的方式拨付。
2.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离休干部的“两费”,由各级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协调、审核,财政局负责补发。
3.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含非统筹项目各项补贴),由各级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协调、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通过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发。
4.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含非统筹项目各项补贴),由各级组织部、老干部局负责协调、审核,财政局负责补发。
5. 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各级组织部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通知
下一条: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