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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2-11-26
【法律文号】:深社保发〔2002〕92号 【执行日期】: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社保发〔2002〕92号
【字体: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
为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266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每年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报送特殊工种名录,该名录应包括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未按要求报送的,不予审核。

  二、市社保局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经核查后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市社保局将依据员工档案原始记录和数据库反映的情况,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严禁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养老待遇。对于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养老保险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从2002年12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凡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员工,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社保局申报。经审查后,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员工名单发还企业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则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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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账户规模的通知
·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2006年修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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