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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颁布日期】:2005-8-12
【法律文号】:沪劳保养发(2005)29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沪劳保养发(2005)29号
【字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促进就业,进一步推动本市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处理

采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用工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劳动者保管。劳动者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二)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应在30日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通过填写《录用名册》,用传真、邮寄等各种方式,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

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四)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或者未及时出具退工证明,从而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二)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等。

(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

商确定,但每小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

(一)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只需办理登记一次。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指定的银行,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开设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并建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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