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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11-21
【法律文号】:沪劳保福发(2005)41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福发(2005)41号
【字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上海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各企业主管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4)49号《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规定贯彻落实。


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OO五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沪劳保福发(2004)49号 ]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现对本市企业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96]104号)文件规定支付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673元、1586元、1499元、1412元。
    二、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924元、739元、554元。
    三、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原所在企业应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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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上海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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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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