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将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药品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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