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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8-17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5〕59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5〕59号
【字体: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将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治疗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药品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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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伤康复项目的复函
·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工伤人员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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