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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财政局 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5-8
【法律文号】:甬财政社[2002]226号 【执行日期】:2002-7-1
宁波市财政局 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甬财政社[2002]22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宁波市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切实做好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并报请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宁波市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
  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国发[1998]4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令81号精神,做好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的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制订如下办法。
  一、统筹对象及缴费标准
  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以及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单位的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一次性筹集,由单位和财政共同承担。医疗费统筹标准按照实际缴费时的年龄分段筹集,具体标准为:70周岁及以上,由所在单位缴纳3.95万元;60周岁至69周岁,由所在单位缴纳4.95万元;50周岁至59周岁,由所在单位缴纳5.95万元;40周岁至49周岁,由所在单位缴纳6.95万元;40周岁以下,由所在单位缴纳7.95万元。同级财政为每位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分别补助1万元、1.2万元、1.4万元、1.6万元、1.8万元。对无工作单位及在乡的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经费全额由同级财政按上述标准筹集。
  二、统筹经费的筹集和列支渠道
  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统筹医疗费必须于2002年6月10日前按规定一次性上缴;新增人员,按规定的筹资标准随时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医疗统筹经费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上缴的医疗统筹经费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有关主管单位和五区把按规定筹集的经费交各级民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各级民政部门汇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机构过渡户,并及时划转财政专户。
  三、医疗待遇
  1、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及就医管理办法(包括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院或转外地就医),均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参加统筹医疗的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时发生的除自费、诊疗项目自付以外的医疗费,全部由医疗统筹经费支付。
  3、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工伤保险支付渠道支付。
  四、统筹基金的管理
  此项统筹经费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使用,并实行专款专用;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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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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