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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2-24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6〕44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6〕44号
【字体: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医疗负担,现将扩大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门诊特殊病二类病症(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纳入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范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上述病症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可以按住院对待,个人负担相应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
  二、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治疗应先到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中心进行备案,填写《失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申请表》。在发生医疗费用三日内向街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医疗补助金申请,经市、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补助。
  三、门诊特殊病二类病症医疗补助金的补助标准按《关于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申请医疗补助金的通知》(津劳局[2004]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支付项目及用药范围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期申请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人员医疗费用审核情况及资金需求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自接到拨付资金三日内将医疗补助金注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账户。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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