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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3-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全省通用。
外省、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能作为在陕西省内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三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一)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零就业家庭”长期下岗失业人员。
第四条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企业内部退养的;
(二)2002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
(三)2002年12月31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
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三)各主管部门依法收取下岗失业人员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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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2005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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