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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1-11-14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 【执行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劳社部发〔2001〕16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
  的自觉性。各地区特别是中心城市要积极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注意排查发生集
  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将争议和纠纷的
  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
  
  三、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劳动争议
  
  要继续大力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逐步建立一支熟悉劳动法
  律法规政策、群众威信高的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
  落实、经费落实。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调解人员,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要重视解决新建小企业和未
  建工会组织企业的劳动争议。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由地方工会组织、劳动
  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区域性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当地。
  
  四、遵循三方原则,切实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
  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明确职责,完善
  制度,改进办案方式,积极探索落实三方机制的新形式、新办法,提高办案效率和
  办案质量。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例会制度,坚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关系及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具体指导。健全仲裁委员会
  工作汇报制度,包括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以及仲裁委
  员会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的制度。坚持案件会审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
  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评查制度和仲裁监督制度。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评查和抽查工作,注重听取企业、职
  工的意见和社会的反映。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改进办案工作,
  使评查工作收到实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完善自身监督和对所辖地区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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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关于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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