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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1-11-14
【法律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 【执行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劳社部发〔2001〕16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

  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制度,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
  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等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实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公开审理,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透明度。
  
  五、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
  府汇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各方
  面对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的支持,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确保仲裁机构和
  队伍的稳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充实仲裁员队伍,人员不足的应当
  及时增加。工会组织、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企业代表组织要保证兼职仲裁员到位,
  为兼职仲载员参与办案创造条件。要改进和加强仲裁员聘任管理,强化对仲裁员的
  定期培训和考核,仲裁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对社会反映强烈、严
  重违法乱纪的仲裁办案人员,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多、处理任务重的地区,应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
  员队伍职业化。
  
  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各项基础工作,按照创建劳动争议仲裁“三优”文
  明窗口的标准,不断加强仲裁庭建设,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及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高度重视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明显上升所反映出来的
  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处理工作力度。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积极调解
  ;调解不成的要及时裁决。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在仲裁委
  员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处理意见,抓紧解决。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
  索建立行政调解制度,会同有关各方妥善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深入开
  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探索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
  的新思路,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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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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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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