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审查案的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及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教育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劳动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管辖按《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工作,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规章制度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后将其劳动规章制度连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送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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