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编号;
(二)审查;
(三)制作《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意见书》;
(四)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新开办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其劳动规章制度,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其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自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劳动规章制度向全体职工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本办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按指令限期改正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处罚;由此造成劳动者损失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或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施行前已执行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审查备案手续。
附件:
1.《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送审表》(本汇编略)
2.《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意见书》(本汇编略)
3.《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送达回证》(本汇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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