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依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省委粤发[1998]11号文和劳社厅发[1998]10号文,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社会保险特别是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情况,以及国有企业使用外来工情况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劳动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社会保险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劳动部门内部的有关业务机构应积极支持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建立协商会议制度与工作通报制度。
二、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规范监察程序,加大劳动执法处理力度。对有能力缴纳保险费而拒绝缴纳的企业,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理阻挠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依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予以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曝光。
三、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把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制定监察方案,完善监察措施。应定期向当地政府与上级劳动部门通报监察执法情况,并把该项内容纳入劳动监察年度总结中。四、请各地于1998年10月5日前把本地1998年第三季度社会保险和国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与统计报表报我厅劳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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