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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穗府〔1995〕125号 【执行日期】:
广州市劳动局
穗府〔1995〕125号
【字体:  
关于颁发《广州市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 州 市 人 民政 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管理,建立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职业中介服务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职业中介服务”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介绍职业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中介服务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的管理部门,其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开办社会职业中介服务实行审批制度。

  中央、部队、省、外地驻穗单位、市属单位开办职业中介服务,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并接受管理,区属及私营企业、个人开办职业中介服务,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县级市辖单位及其辖内的私营企业和个人开办职业中介服务,由当地县级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并接受管理。

  第六条 从事中介服务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不少于五万元开办注册资金及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不少于十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以及相应办公设备。

  (四)有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其他所需资料。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 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 规定的权限,向市、区、县级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经批准后,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税务部门申办注册登记。《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的市或县级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符合从事社会职业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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