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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穗劳计字[1995]第001号、穗银计字[1995]50号 【执行日期】:
广州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
穗劳计字[1995]第001号、穗银计字[1995]50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劳计字[1995]1号

    转发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人民银行分支行、各专业银行分支行,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企业以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司和第三产业企业单位。

     二、 企业只能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性现金账户,凡属多头设立的一律取消。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分设工资性现金账户的,须经企业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 企业使用《手册》,只作为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凭证,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签章外,任何单位不准利用《手册》作为制约企业行为的手段,擅自加盖公章。

     四、 地方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省直企业由省劳动厅签章,驻外地企业需委托签章的,由省劳动厅下达委托函。中央各部门委托我省代办的驻我省企业,由省劳动厅办理。外商合资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出资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办理。外商独资企业按营业执照批准部门分级办理。

     五、 原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年统计报表的职工人数和实发工资总额及经济效益状况,在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适当核定。新办企业凭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对成立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实有人数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初始工资总额并办理《手册》。

     六、 吉林省境内各类企业的《手册》和《工资总额使用底卡》,由吉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分行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附件: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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