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纺织工业总公司:
你司关于广州第三棉纺厂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固定工,可否执行穗府〔1994〕103号文第十三条 规定选择辞退安置的请示收悉,现复如下:
穗府〔1994〕103号文是市政府在穗府〔1989〕54号《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本市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的。而54号文对“五种人”不得辞退的规定,是考虑到老弱病残职工暂时仍未有条件由社会接收安置,同样适用于改组转制企业的富余职工安置。因此,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职工,不能选择辞退的安置途径。
此复
广 州 市 劳 动 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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