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 为保证《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辽政发[1997]41号)的顺利实施,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国家统一制度并轨。现将《关于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中规定,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辽政发[1996]1号文件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1条规定计发水平相比,减少的部分给予补足,在执行中怎样操作? 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按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计发在本养老金之后,再按辽政发[1996]1号文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1条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对比(假定本人在1997年底前达到退休条件,即按1997年底为止的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条件),减多少补多少。例如:某女职人,1965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9月退休,历年缴费工资为(略),历年省职工平均工资为(略),97年省职工平均工资假定为5601元,退休时个人收户储存额为2519.80元,假定退休时计算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662.14元,1997年底个人收户储存额为2000元,求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1. 按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 (1) 基本养老金:5601÷12×20%=93.35元 (2) 个人帐户养老金:2519.80÷120=21.00元 (3) 过渡性养老金:662.14×30.33×1.4%+25=306.16元 月基本养老金=(1)+(2)+(3)=420.51元 2.按辽政发[1996]1号文件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 (1) 社会性养老金:5269÷12×25%=109.77元 (2) 缴费性养老金:300元(计算过程略) (3) 个人帐户养老金:2000÷120=16.6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