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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4-1
【法律文号】:辽劳转字[1999]8号 【执行日期】:1999-4-1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转字[1999]8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驻省中直企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职工退休一律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其中,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和特殊工种的退休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和有压锭任务的统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及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由省劳动厅审批。在此之前,部分市已授权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职工退休的,要立即纠正。
  二、 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必须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特殊工种退休的,必须本人档案有可靠且充分的资料记载,否则,一律不予批准其退休。
  辽劳字[1998]29号文件第九条 关于“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退休的”的规定及第十一条 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三、 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及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只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不再与老办法进行对比,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补齐。
  纺织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辽劳字[1998]90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发。
  四、 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对在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其已办理的退休手续视为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除此之外,已办理的退休手续一律无效,由原企业充筹安排。对未对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提前退休人员,也要进行清理,并在接收其参加社会保险、核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将其予以剔除。
  五、 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即可恢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 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要求,立即着手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退休审批制度,加强管理,制定具体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同时,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具体措施及清理提前退休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4月30日前报本通知执行。
  附件:
  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略)
  二、 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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