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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2-26
【法律文号】:渝府发〔2005〕121号 【执行日期】: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121号
【字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曾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以下简称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依据;

  (二)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四条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

  第五条  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无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或中小企业局(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书面有效证明。

  (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盖章认定企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三)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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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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