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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12-31
【法律文号】:吉政办发[2005]58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58号
【字体: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以来,国企改革和社保试点工作快速推进,基本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冗员问题,为加快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是,大量职工集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大幅下降,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相当一部分处于不稳定就业状态,随时可能转为失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较大。为全面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有效抑制失业率过快攀升,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要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要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总体安排,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抓好落实。要定期研究解决失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

二、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地区和部门扩面征缴责任制,确保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工作的重点是应参保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广泛动员,深入细致开展工作,切实将应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劳动保障部门是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牵头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责任主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失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财政部门要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拨付资金到户、到位;人事编制部门要在事业单位年审登记、核定工资时督促应参保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年检、企业注册登记等环节,依法动员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尽快参保;税务部门要在税务登记时加强对私营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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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吉林省失业保险基金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企业清偿拖欠下岗职工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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