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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2006)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制定了《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六年二月八日



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规范就医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参保人员,是指按规定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

第二章 医疗保险证件管理

第三条 参保人员领取并使用的医疗保险证件包括:《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证》、《省直特种医疗证》、《社会保障卡》、《吉林省医疗保险门诊病历》。

《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证》是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资格的凭证,《省直特种医疗证》是省直二级保健对象医疗资格凭证;《社会保障卡》是省直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身份证明,记录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帐户信息、医疗消费信息等资料,用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吉林省医疗保险门诊病历》是用来记录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档案资料,由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治医生按规范书写(以下简称证、卡、本)。

第四条 证、卡、本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发放。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标准向参保人员个人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卡、本;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须持卡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参保人员未持卡就医、购药,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证、卡、本,损坏时应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更换手续。证、卡、本丢失者,应及时持身份证、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挂失手续,丢失后未办理挂失手续期间及办理挂失手续后24小时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其损失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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